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二考点必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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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简称进修培训权。
2.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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